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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和 “出售、收购、利用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8-04-23


 

受理条件:1、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2、出售、收购、利用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3、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活体或其产品的协议或合同合法有效,实施目的和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4、出售、收购、利用的野生动物活体的,符合野生动物谱系和标记、标识管理有关规定; 5、马戏团携带动物表演的地点具备与所携带的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饲养设备设施。

 

所需材料:1、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2、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3、提交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协议,或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料。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林政股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林政股在2日之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全的,林政股退回申请。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林政股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对审核材料进行实审查,拟制书面审查意见,由部门核查,林政股股长审核、组织论证后,不予许可将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由局长签批后上报省林业厅制证,送达申请人。

 

承办处室:林政股

 

受理时限(工作日):15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20  承诺办理日期(工作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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